西外大发〔2016〕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院(处、馆、所)两级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体系。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全校资产,对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是学校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资产的分管单位。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五)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负责全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的实际占用情况及明细帐务管理;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接收;负责公有房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按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物形态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同时负责资产总帐的归口管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牌、注册商标、校誉的管理与保护;
(三)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货币形态资产的管理,同时担负资产总帐的财务归口管理;
(五)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水电设施、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服务集团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监督工作;
(六)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进行管理;
(七)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实验室教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网络、有线电视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国有资产、商标权、商誉及其他有关产品销售等权益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作为雁塔校区、振华校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对雁塔校区、振华校区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的仪器设备和大宗的一般仪器设备、物资,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责任制。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学校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任何资产的使用部门或领用保管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领取并填报“资产处置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后,再报学校进行审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审定后的报废报损资产,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办理资产报批备案处置手续,并核销资产账。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执行,需要提取相关费用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全校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努力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都有依法完成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帐、卡、物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将资产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七)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八)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