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外大国资发〔200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低值易耗品使用台帐,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种: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
3、文艺、体育用品;
4、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要按计划采购,各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3月将当年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总量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1、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2、需求量较小的低值易耗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采购。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类建立帐目并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增值即可。
第十二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批量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赔偿办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