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明确校内各方责任,保证住房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雁塔校区、长安校区、振华校区、雅荷校区的校内教职工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分房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的常设管理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以及学校有关房改政策;
(二)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
(三)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分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决议以及分房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起草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向分房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四)健全房产档案以及周转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基建处职责:
(一)提供房屋设施分布和结构示意图等相关资料;
(二)负责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联系有关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教职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
(三)受理教职工住房装修申请以及水、电、暖等费用的核算收取工作;
(四)负责质保期后房屋的维修;
(五)负责教职工住房出租(借)的备案、登记工作。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住房分配条件与面积标准
第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房改政策且为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有住房分配权。
第八条 参与住房分配的教职工,按照住房分配方案规定的计分办法计分、排序,通过申请榜、复议榜、审定榜确定选房人员。
第九条 住宅楼住房面积标准以《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办发〔1999〕02号)文件为依据,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为标准,即地厅级(正教授)140㎡;县处级(副教授)120㎡;科级(中级职称)100㎡;科办员级及以下人员80㎡。超标准面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住房的产权单位是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卖、调换住房。
第十一条 每个家庭在雁塔校区、振华校区和雅荷校区三个校区只能有一套公有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夫妻双方形成两套住房时,须无条件退回一套。
第十二条 教职工住房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害产权单位和相关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有关管理制度,自觉足额缴纳水、电、暖等相关费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四)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五)侵占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行为;
(六)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章建筑,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四条 住户如需对外出租(借)的须遵守《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并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出租(借)。承租人如为外籍人士还须履行相关手续。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房屋停止租(借)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承租(借)期间,本着房屋“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借)谁担责”的原则,出租(借)人应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如为非本校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及学校外聘人员),其水、电、暖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后勤部门核算的价格(参照市场价),经学校批准后进行收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除名、本人申请等原因以及按照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退出原居住的住房,均须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退房手续时,须结清天然气、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并经学校资产、后勤等部门入户检查。
第十九条 退房手续经学校资产部门审核通过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社保转出等手续。财务部门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住房分配时,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还学校,学校退还已缴纳购房款本金,不计利息,不给予其他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房分配时,新建住房竣工交钥匙前主体资格丧失者,选房协议同时终止,学校退还已缴房款,不计利息,所选住房由学校收回。腾空旧房选房前主体资格丧失者,选房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出现的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现象,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住房维修与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住房维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负责教职工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是指门、窗、地面、墙面、水电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卫生器具相关的下水管及清堵等。
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各种计量表在售房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的,应及时维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等尚未移交专营公司的设备设施,由学校负责改造、修缮、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住房装修须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装修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住房装修过程中,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遵守《西安外国语大学住宅楼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装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查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雅荷校区教职工住房由学校委托附属中学进行管理,须向学校备案并接受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分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