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产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房产是指在使用权属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土地上,经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或校内外单位、个人筹资建造的,除家属住宅以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及其它用途的房产和附属配套建筑,其产权均属西安外国语大学所有。无论各单位以何种资金在本校所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均属公用房产管理范围(具有法律效力特殊约定的例外)。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和调整;
(三)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
(四)参与公房建设规划、建设招标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非经营性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服务实体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办法,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第五条 经批准对外出租学校房产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同时,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管理费。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用房产管理工作,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核定各单位用房总额。
第八条 各类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机关办公室、教研室、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按下达的事业编制数核定用房额度,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第九条 各类教学用房,包括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学生活动室等用房,按各单位学生人数和班级数核定用房额度,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纳入各院(部)和直属单位用房总额度内。
第十条 各类科研用房,包括专职科研机构和专职科研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学校下达的科研编制,核定其科研用房额度。
第十一条 各类服务性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室、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食堂,校园管理,水、电、暖供应及维修设施等)用房,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定其用房额度。
第十二条 校内产业、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承包单位的用房,与学校为房屋租赁关系,学校按照协议收取租赁费。校办产业租用学校公有房屋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所租房屋转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收回其所租用房屋。
第十三条 租用学校公用房屋,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公用房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拨相应用房。增加的用房额度纳入各单位用房总额内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时,原用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房屋的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定额标准用房的单位,学校在调整房源时,予以优先解决。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总定额一定比例以上的用房,应上缴学校。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学校的,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标准
依据核定的编制,行政办公人员按如下标准核算公共用房定额。
党、政办公用房指标(使用面积㎡)
公用房职级 |
公用房标准㎡ |
正校级 |
39 |
副校级 |
32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及以下 |
9 |
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计划财务处配置单独放置服务器的场所;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工会配置单独的库房。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与行政用房标准
依据各二级学院党、政办公人员的定编人数、机构设置,按标准核算公共用房定额。
二级学院教学与行政用房指标(使用面积㎡)
类别 |
公用房标准㎡ |
院长(主任) |
18 |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 |
18 |
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 |
12 |
副院长(副主任) |
12 |
办公室 |
9 |
教学秘书 |
9 |
会议室 |
20-60 |
试卷保管室 |
20-40 |
辅导员 |
9 |
教授 |
18 |
教研室 |
20-60 |
第十九条 教学用房按国家配备标准配置,尽可能保证正常使用。其他用房的分配使用,根据房源情况,调整配置方案。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核定各单位用房面积总额,院(部)对所用公用房产进行内部调配、管理、维护(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并按照要求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产签发“西安外国语大学公用房产使用凭证”,各单位凭“使用凭证”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用房协议。各单位用房如有变更需及时向学校申报,学校每年对“使用权证”和用房协议核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类公用房产(包括公共教室、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教学楼、办公楼等),由学校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专人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人员(学校继续聘用者除外),由学校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以各种名义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公有房屋,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标准核定后,委托给后勤服务集团或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活动用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后由学生处具体管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管理好公用房产的义务。校内各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未经批准严禁封闭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各建筑内除值班人员用房外,严禁在公用房内存放私人家俱等大件物品,严禁将公用房作为宿舍或其它用房。
第二十八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基建管理处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将教室改作他用的,须经教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对公用房产进行内部改造维修,凡需要变动房屋结构的(如封堵门、窗,拆、建隔墙等),须由使用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需要变动、拆除房屋水、电、暖等各类管线的,须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批;需要对建筑物外部进行整修的,须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造公用房屋。如有违犯,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等,须报后勤基建管理处审批。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对拒不迁出者,从占房当月起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收取其实际占用使用面积的房屋管理费,并给予单位负责人或个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公用房用于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内单位之间相互转让房屋使用权,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不得将公用房屋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私自占用公用房屋者,除收回其所占用房外,还将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