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资产管理处

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2025年12月15日  浏览次数:[]

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相关决定科学、民主、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西安外国语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机构,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和评估。校国资委审议后的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三条 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巡察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科研处、计划财务部招标办公室、审计处(内控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总务部、图书馆等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两人。其他各单位、各部门及附属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校国资委扩大会议成员。

校国资委下设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校国资委成员如遇岗位变动,由相应部门负责人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 校国资委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审议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分类、分级管理,检查、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整合、配置、置换、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统一开展资产清查、评估、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报表编报等工作。

全面落实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六)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校国资办在校国资委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负责校国资委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资产管理处(产经营管理中心承担。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负责研究制定、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督促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负责拟定学校房产分配、调整方案,提交校国资委审议。

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和校办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年报上报工作,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校国资委会议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校国资委主任,组织召开校国资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负责会议决议事项的传达、落实、督办和反馈工作,定期汇总、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完成学校和校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年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是对本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临时会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八条 会议由校国资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内容,议题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校国资办。

第十条 校国资委实行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按照提出议题、会议审议、学校审批、决策执行的工作程序进行。

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决策等事宜,必须提前一周提交校国资办审核,汇总后报校国资委主任、副主任。

会议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决策。限额以上或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议。重大事项或校国资委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校国资委审定或决议事项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或者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相关成员应当回避,并不计入事项的表决人数。

需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经校国资委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表决。

校国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国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根据议题需要,校国资委全体会议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各单位、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国资委全体会议时,可以经由主任、副主任办公OA系统审阅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文日起施行,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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