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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活动结束后,排名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相继放弃中标资格,应该如何处理?

2021年02月26日  浏览次数:[]

       采购人可以按候选人名单确认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上一条: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两个不同的专业资质,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该怎样设置呢?有人说,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也有人说,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还有人说,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分工干什么工作,就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条件。三种说法哪种说法对呢?

下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首次轮报价需不需要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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