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学校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各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低值易耗品使用台帐,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种: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 3、文艺、体育用品; 4、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低值易耗品要按计划采购,各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3月将当年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总量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1、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2、需求量较小的低值易耗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采购。 第七条、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低值易耗品实行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单位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类建立帐目并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增值即可。 第十二条、个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批量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赔偿办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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