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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房产管理科 [发表时间]:2020-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明确校内各方责任,保证住房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雁塔校区、长安校区、振华校区、雅荷校区的校内教职工住房。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分房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的常设管理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以及学校有关房改政策;

(二)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

(三)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分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决议以及分房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起草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向分房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待群众来访;

(四)健全房产档案以及周转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基建处职责:

(一)提供房屋设施分布和结构示意图等相关资料;

(二)负责交付后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和监管工作;

(三)负责联系有关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教职工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修缮;

(三)受理教职工住房装修申请以及水、电、暖等费用的核算收取工作;

(四)负责质保期后房屋的维修;

(五)负责教职工住房出租(借)的备案、登记工作。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住房分配条件与面积标准

第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房改政策且为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享有住房分配权。

第八条 参与住房分配的教职工,按照住房分配方案规定的计分办法计分、排序,通过申请榜、复议榜、审定榜确定选房人员。

第九条 住宅楼住房面积标准以《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办发1999〕02号)文件为依据,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为标准,即地厅级(正教授)140㎡;县处级(副教授)120㎡;科级(中级职称)100㎡;科办员级及以下人员80㎡。超标准面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管理与责任

第十条 教职工住房的产权单位是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让、转卖、调换住房。

第十 每个家庭在雁塔校区、振华校区和雅荷校区三个校区只能有一套公有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夫妻双方形成两套住房时,须无条件退回一套。

第十 教职工住房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损害产权单位和相关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 住户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有关管理制度自觉足额缴纳水、电、暖等相关费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二)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三)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 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 侵占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行为;

(六) 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章建筑,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十 住户如需对外出租(借)的须遵守《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并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出租(借)。承租人如为外籍人士还须履行相关手续。承租人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房屋停止租(借)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承租(借)期间,本着房屋“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借)谁担责”的原则,出租(借)人应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 承租人如为非本校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及学校外聘人员),其水、电、暖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后勤部门核算的价格(参照市场价),经学校批准后进行收费。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除名、本人申请等原因以及按照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退出原居住的住房,均须办理退房手续。

十八 办理退房手续时,须结清天然气、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并经学校资产、后勤等部门入户检查。

十九 退房手续经学校资产部门审核通过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职、社保转出手续。财务部门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住房分配时,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退还学校,学校退还已缴纳购房款本金,不计利息,不给予其他补偿。

第二十 住房分配时,新建住房竣工交钥匙前主体资格丧失者,选房协议同时终止,学校退还已缴房款,不计利息,所选住房由学校收回。腾空旧房选房前主体资格丧失者,选房终止。

第二十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对本单位所属人员出现的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现象,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住房维修与装修管理

二十 教职工住房维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二十 学校负责教职工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指门、窗、地面、墙面、水电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卫生器具相关的下水管及清堵等。

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各种计量表在售房之前由学校检查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 教职工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的,应及时维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十 供水、供电、供热等尚未移交专营公司的设备设施,由学校负责改造、修缮、维护。

第二十 教职工住房装修须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装修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十八 住房装修过程中,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遵守《西安外国语大学住宅楼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装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查验。

第六章

二十九 雅荷校区教职工住房由学校委托附属中学进行管理,须向学校备案并接受监督与指导。

三十 本办法由分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