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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外大国资发〔200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财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建立本单位低值易耗品使用台帐,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种: 
1、仪器、仪表、教具;  
2、工具、量具;  
3、文艺、体育用品;  
4、卫生用品、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要按计划采购,各单位和部门应于每年3月将当年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总量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1、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2、需求量较小的低值易耗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采购。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退、换、补、赔等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使用单位二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分类建立帐目并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增值即可。  
第十二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像带、录音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赔偿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批量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赔偿办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