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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外大国资发〔200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楼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楼房使用安全及楼体外观和环境的美化,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人事处、校工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装修管理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根据不同校区,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1、负责接收住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申请,发放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许可证,收取和退还住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押金,对违规住户进行处理。
2、负责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用水用电管理和对楼外管道及绿化的损坏处罚。
3、对违章装修住户进行处理。
4、装修住户所在单位应负责教育本单位职工在装饰装修时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参与对违反本办法的装修住户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凡进行居室装饰装修的住户必须向装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申请审批表》,装修管理办公室应对装饰装修项目和个体从业者的身份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和备案,并向住户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住户应到装修管理办公室,办理垃圾管理、水电管理手续。
第四条 装修住户在办完以上手续并领取住宅楼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办理以上手续进行装修视为违章施工。
第四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五条 住户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住房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楼房主体安全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拆除、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水表、阀门,严禁借装修之机私换电表、水表等计量器具,不准拆除连接阳台门窗墙体。
2、装修时不准包封水表、天然气管道及计量表,不准包封上下水总阀门和管道检查口,不得改移暖气片。
3、允许对家庭居室地面、内墙面、顶棚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楼地面不准凿除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二层以上地面装修材料不准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地面;不准任意创凿楼顶板、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
4、允许改换厨房隔断、灶台、洗涤池和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浴缸等,但不准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准拆改厨房、卫生间的上、下水主管道;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因装修厨房、卫生间引起楼下住户厨房、卫生间渗水、漏水等严重后果由装修住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不准随意扩大、改动门窗的位置。
6、允许对外阳台进行封闭、加装防护网。住户封闭阳台时不准向外延伸,防护网向外延伸不得超过15公分。不准在阳台上乱竖广告牌,不准改变外阳台的用途和功能。
7、装饰装修住房不准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8、严禁借装饰装修家庭居室之机,改变家属楼体结构和房屋的使用功能。
9、未经同意,不得在楼顶防水屋面放置太阳能热水器等装置。
10、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住户。
第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 ,必须到装修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为了确保家属区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作业,超时施工,装修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施工工具。
第七条 住户必须按装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位置、方式进行堆放垃圾,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严禁将装修垃圾堆放在楼道内。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处理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共管线、道路、绿化等设施的住户,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条 住户必须事前向装修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按要求使用水电,严禁在户外接电、接水。违者将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的上、下水管道堵塞、地面、室内渗漏水、楼内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九条 装修工程完工后,由装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验收、签字,住户将有验收结论的申请审批表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此后三个月内如无因装修引起的渗、漏等情况发生,如数退还装修押金。如有扩大装修项目,违反装修规定,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根据情况从住户交纳的装饰装修押金中扣除赔偿费用,多退少补。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后半年内,如发现因装修工程造成的渗、漏水、损坏主管道等问题,仍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五章  户外修建管理
第十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外,严禁住户在楼体周围私自搭建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第十一条 学校对乱搭建房屋的行为,将进行清理。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并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
2、赔偿经济损失;
3、行政纪律处分;
4、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