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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2-06 [来源]: [浏览次数]:

西外大发〔2017〕18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投标行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类实施、行为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所有工程建设、修缮改造、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以及学校要求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财务、资产、基建、后勤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工会、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监督小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监督小组由工会、财务处、审计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招投标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不同的招投标项目分类实施。

(一)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工程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分管校领导负责。

(二)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含医疗设备、教材、软件)、信息化建设、图书期刊以及电子文献资源等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分管校领导负责。

(三)维修修缮及后勤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改建、扩建、房屋装修、维修修缮、场地改造、水电安装工程、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等后勤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分管校领导负责。

(四)预算200 万元及以上的基础建设、修缮改造项目实行双清单制,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处负责组织编制,分管校领导负责。校内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

(二)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定期听取招投标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小组、归口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审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和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学校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落实和督办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学校评标专家库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小组职责

(一) 监督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 监督校内招投标项目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人的确定以及评标、定标过程。

(三)参与招投标项目的考察以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四)对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处根据工作职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制订工程建设类、货物与服务类、维修修缮及后勤服务类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组织项目的考察、论证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审批手续。

(三)负责在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派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四) 向采购监察系统录入或上传有关政府采购资料。

(五)审核招标文件并负责招投标信息的发布。

(六)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招投标事项。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八)负责合同的起草以及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论证方案经学校专项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项目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并将项目的立项批复结果(包括批复文件、项目方案等)报归口管理单位,其中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50 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200 万元及以上

的基建工程项目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参与招标文件制定及技术释疑。

(四)审核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初验工作。

(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手续。

(六)负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章招投标方式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纳入政府采购,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招标采用委托招标和校内自行招标两种形式。校内自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如确需采用其他招标方式的,须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归口管理单位在分管校领导委托下进行组织和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限额标准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30 万元及以上。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 万元及以上。

(三)货物与服务类项目10 万元及以上。

(四)后勤服务项目30 万元及以上。项目金额在100 万元以内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参加开标会议;项目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财务处、归口管理单位分管校领导还须参加开标会议。委托招标的项目须有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下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均属校内自行招标范围。限额标准和招标范围如下:

(一) 采购单件或单件批量价值在5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含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教材、药品、生活用品、办公用品、礼品等)。

(二)预算在5 万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新建工程项目。

(三)预算在5 万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修缮工程项目。

(四)预算在2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五)预估残值在2 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六)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遴选以及经营性资产的对外出租。

(七)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校内自行招标的其他项目。限额标准以下两万以上,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招投标监督小组(技术复杂的项目须聘请专家)进行谈判或询价,并形成书面谈判报告或询价报告,作为签订合同和付款报账的凭据。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委托招标工作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校内自行招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立项审批有关资料以及编制招标文件所需技术参数。

(二)受理采购申请。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应及时启动招标程序。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及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四)收取有关费用。投标人在缴纳标书费和投标保证金后获取招标文件。标书费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归口管理单位专款专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财务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接受答疑。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专家)具体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送归口管理单位。

(七)确定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一般为5 人以上单数,由有关技术专家、项目申请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八)资格审查。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和招投标监督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九)开标评标。开标评标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招投标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在校园网上经公示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有异议,质疑人需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质疑,并于公示期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十一)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或采购合同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在招投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的。

(四)经评标小组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五)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六)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对于作出废标或流标处理的招投标项目,除取消采购任务外,其他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为投标人托人情、打招呼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取消其代理服务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工会、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校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