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是指由西安外国语大学申请成立的,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其它学校资源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企业。
第三条 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充分尊重校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校办企业遵循市场规律,推动产学研融合,服务学校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校办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制,防范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办企业监管工作,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校办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研究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与校办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落实校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三)检查监督校办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学校权益;
(五)对校办企业经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与奖惩;
(六)任命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向校办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重要成员;
(七)审议校办企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等事宜。
第七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人事变动等事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清单内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西安外语音像教材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学校所属唯一一级企业,学校授权其承担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职责,对其他所属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办企业应当接受学校的全面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
第十条 校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积极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利用学校人员、能源、有形或无形资产等,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资源占用费。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与学校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编制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校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应接受学校计划财务部(招标办公室)的财务检查,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部(招标办公室)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所需材料,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应严格遵照国家及陕西省相关审计制度要求执行。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时,参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西外发〔2020〕40号)执行,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将审计结果按要求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审计处(内控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除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外)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炒股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所赋予权限以外的任何重大决策,在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归口校人力资源部,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其身份不变。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委派,按照学校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由企业自主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其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自主招聘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均由企业自理。校办企业应将招聘计划和人员薪酬发放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西安外国语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西外发〔2025〕21号),制定企业的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企业领导薪酬发放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核及备案。
第五章 目标考核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定,学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岗位变动与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因离任或任期届满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当在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交接工作不能按常规办法进行时,为保证企业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报请学校批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章 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先取得审批文件。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解散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企业现有人员(包含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
(三)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四)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五)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办企业的解散,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校办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审计、财务、人事及相关处室共同组成。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学校确认后,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注销企业银行账户。
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经学校批准,方可调离原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