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高效安全规范,根据《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5〕38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陕教〔2024〕7号)、《西安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外大发〔2016〕56号)、《西安外国语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外发〔2025〕10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长安校区、雁塔校区、振华校区、雅荷校区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坚持以“非必要不出租出借”为导向,应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和学校事业发展,在满足履职需要后仍有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调剂利用,确实无法调剂的,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资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国有资产;
(四)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五)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六)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
(七)借用国有资产主体为非行政事业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管理和风险可控”原则,实行专项管理,各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出租出借工作,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工作。计划财务部、审计处、总务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价值和预期收益评估。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公开竞价招租,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计划财务部负责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出具发票及报税,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进行核算,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出租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总务部负责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的安全评估、鉴定、正常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收取,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出租出借流程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实行“申请、审批、招租、监管”全流程闭环管理。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后,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并按上级规定,学校决策同意后,进一步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需执行以下具体流程:
(一)可行性论证。对拟出租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主要包括出租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影响,预判出租收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权衡利弊判定是否可行。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需召开教代会研究讨论。
(二)评估确定出租底价。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拟出租资产出租底价。将国有资产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制定出租方案。制定出租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赁期限、实施主体、出租底价等。
(四)履行集体决策程序。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将出租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五)向省教育厅提交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1. 本单位性质、申请出租出借资产名称、产权情况、出租出借数量(面积)、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期限、拟采取的招租方式等。
2. 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应列明具体地址、房屋土地间(处、宗)数、出租总面积。
3. 房屋土地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资产提供资产价值证明(资产信息卡片)。
4. 可行性论证报告、出租方案、会议纪要、评估报告、教代会意见等。
(六)公开竞价招租。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可研究决定降价幅度或重新评估后,重新公开招租。
(七)签订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载明:租赁(借用)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日常运维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安全、消防、舆情等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管理:
(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建设、租用同类资产。
(二)出租国有资产须通过评估确定出租价格,不得以市场调研或评审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公开竞价招租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实施。
(三)出租单位要对承租主体进行事前审查,突出政治背景审查和意识形态审查,做好风险防范预判工作,防止招租后出现涉舆情涉纠纷问题。
(四)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得转租转借。
(五)出租国有资产不得用于高风险业态。
(六)公务用车不得出租,货币资金不得出租。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其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等资产中,如有闲置资产,在对外合作中涉及出租出借的,应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期限:
(一)出租国有资产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出租国有资产给同一承租方连续超5年,自第6年起应重新评估通过考核后履行审批手续。
(二)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学校自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单位不得利用本规定规避出租审批,对同一资产年度内累计出租超过6个月而未经审批的出租事项,视同擅自出租资产行为。
(三)出借国有资产不得超过1年。出借仅允许行政事业单位,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收入:
(一)按照出租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收入纳入学校预算,一律上缴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出租出借单位要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建立定期核对制度,确保出租出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总务部、保卫处定期对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等开展实地巡查,对业务内容、经营状况、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督中,若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隐瞒情况、规避审批的行为,则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出租出借“负面清单”,取消违规单位出租出借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